长期巨额财务造假!手段低劣!提供假账套数据给审计机构,直接修改合并报表

发布时间:2021-05-19 10:32   阅览次数: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2号)。告知书列明的胜通集团涉嫌财务造假、导致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实施财务造假,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1、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2、虚增利润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共计113.0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3.06亿元、32.49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二、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2017年审计后的合并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7.47亿元、34.19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决策、领导、组织实施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且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王忠民作为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胜通集团日常经营的全面工作,并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本杰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负责胜通集团的融资等财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的财务部门,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国茂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负责统筹财务造假以及负责债券信息披露,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安林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并担任胜通钢帘线董事长,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忠民和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国茂和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文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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